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管理,努力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建设创新型广西,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家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广西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和办公场地等创新创业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投融资、技术、市场推广和培训等创新创业方面的服务,落实在孵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四条  自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并负责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地级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及县(县级市、城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和发展的主体力量,要切实加强对孵化器的管理、指导和服务。

第二章   孵化器的认定

第五条  申请认定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向自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自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该办法,对认定申请实行常年受理,并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认定。

第六条  申请认定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正常运营一年以上。

(二)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三)管理规范,已建立孵化器运行规章制度和财务制度,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四)领导班子健全,机构设置合理,有专门的经营管理团队,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五)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场地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直接用于在孵企业的场地面积占2/3以上。

(六)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企业提供商务、资金、信息、咨询、市场、培训、技术开发与交流、人才交流与管理、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除应具备上述一般功能外,还必须具备能为在孵企业提供专业技术开发的公共技术平台、中试基地等科技支撑体系,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管理、培训和服务能力。

(七)设在地级市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有100万元以上的孵化资金或种子资金,设在县或县级市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有50万元以上的孵化资金或种子资金;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正常的业务联系,能为入孵企业提供必要的投融资服务。

(八)在自主支配场地内,设在地级市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应达20家以上(专业型的10家以上);设在县或县级市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应达10家以上(专业型的5家以上)。

第七条  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广西依法登记注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

(二)处于初创阶段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从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

(三)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必须在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四)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科技企业孵化器前企业成立时间不到2年。

(五)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

(六)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得超过200万元。

(七)企业租用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低于1000平方米。

(八)企业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的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

(九)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国家或广西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

第八条  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程序:

(一)申报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首先向所在地级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提交认定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其初审合格后,向自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二)自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实地查定,并进行专家评审。

(三)依据实地查定情况和专家评审意见,自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予以核准认定,并颁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证书或牌匾。被认定为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单位与其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第九条  申请认定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须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法人证明与章程。

(三)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场地证明(租赁协议书、或房屋产权证及附图等)。

(四)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资金或种子资金证明。

(五)科技企业孵化器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简历及证明材料。

(六)科技企业孵化器内部管理人员名单、职务,以及学历、职称证明。

(七)科技企业孵化器提供孵化服务的设施清单。

(八)科技企业孵化器主要管理规章制度。

(九)科技企业孵化器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申报当年至申报前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十)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实施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情况说明。

(十一)入孵企业名录及入孵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十二)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的,自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孵化器的管理

第十一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和发展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大力发展、量质并重、形式多样、分类指导”的原则。支持和鼓励县以上(包含县)各级地方政府建立社会公益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促进地方创新体系建设;鼓励境内外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和个人设立兴办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组织形式、经济性质、投资主体不限。

第十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要不断完善孵化功能,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利用当地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和企业服务机构的研究、试验、测试、生产等条件,为在孵企业服务。

第十三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在提供高品质服务的同时,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第十四条  为提高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服务水平与质量,自治区鼓励建立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重点支持广西优先发展领域和特色产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

第十五条  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建立严格的毕业与淘汰机制,企业在孵化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年,超过四年还不能毕业者,责令退出孵化。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获得认定第3年起,每年须有不少于15%的企业进出,以保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动态良性循环。

 第十六条  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中至少二条:

(一)经自治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运营2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年技工贸总收入300万元以上,且有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

(三)企业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和健全的财务制度。

第十七条  自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考核,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

第十八条  自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不定期对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工作进行考评,并对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十九条  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实行半年报制度。于每年的1月15日和7月15日前,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将辖区内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上年度和当年半年度运行情况及相关统计报表报送给自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对达到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者,自治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科技部推荐。

第四章   政策与措施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在规划、土地、财政、税收等方面为科技企业孵化器提供支持。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每年择优安排科技经费,支持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开展科技创新服务平台建设、关键共性技术研发和科技成果引进消化吸收创新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优先支持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公共研发平台的设立和建设。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申报的自治区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优先推荐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28日起施行,2005年8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颁布实施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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